前言:

距上次更新公众号已经过去半个多月了,半个月前翻墙文章成为“10w+”爆款的景象至今历历在目,本应趁此机会薅个羊毛大捞一笔(手动狗头),但依旧不争气地拖更了hhh……关于前述文章的更新和行政救济法内容的补充,这个……以后再说吧,我最近已经被压垮了!不过我将曾经构思好的《翻墙文章后记(二)》之目录附在本文文末了,就当是前情提要吧。
最近一个多月,学习、上课、写作业已经快把我的大脑掏空——大三下学期,我竟然选了27+学分的课,三门案例研习课,其中有三门课还是从五月份开始上的,需要加课,加课还会和其他课程排课冲突……所以课业非常紧张……公众号也没时间维护,实在是抱歉!震惊!万字血书,只为论证电影《少年的你》没有侵犯《白夜行》和《嫌疑人X》的著作权-法学随想
今天,我给大家带来了一个超级无聊的话题,就是电影《少年的你》究竟有没有“抄袭”东野圭吾的小说~文章结论是,不构成侵权。)这其实是我最近才赶完的知产作业,拿来搪塞各位,主要是为了防止大家误认为公众号已经倒闭了hhh

震惊!万字血书,只为论证电影《少年的你》没有侵犯《白夜行》和《嫌疑人X》的著作权-法学随想


题目:

请观看电影《少年的你》,并阅读东野圭吾的小说《嫌疑人X的现身》和《白夜行》。请搜索网络中有关指称该电影抄袭两部小说的帖子,并运用著作权法原理。对电影是否侵犯两部小说的著作权进行评论。字数不少于1000字。

 


答题纸:

17********7    王宇扬    1****班

 

答:本题答题分为三大部分,目录如下:

目录:

一、作品间侵权的通用构成要件及学说综述

1、学理综述

2、网络平台上涉及著作权学理方面(可能)的错误讨论

   《少年》导演曾国祥称“原著只看了一遍,至于东野圭吾的《白夜行》自己真的没有看过”是否可构成“接触”要件的反证?

   网友制作的调色盘(情节对比表)是否可作为实质性相似的依据?

   抄袭=著作权侵权?融梗是否具有法律意义?是否存在高级抄袭和低级抄袭的定义?

   法律上是否存在某个标准线:如重复率超过10%即判定为侵权?压着标准线在法律的边缘试探是否可行?

   “接触”的传递性——假设整个电影创作团队完全不可能接触过东野圭吾的作品,但少年的你原著小说作品作者承认“接触”,是否导致电影作品满足接触要件?


二、电影作品与文学作品侵权法律关系的梳理

1、侵权关系主体的确认:电影作品涉及的合作作者及著作权归属

2、侵权关系客体的确认:为何种专有权利?

3、网上论坛讨论中涉及法律关系的焦点问题辨析

   《少年的你·》出品公司之一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CEO侯小强称:“我买过嫌疑人x的献身的版权,也是少年的你的版权方”是否构成侵权的抗辩?

   《少年的你·》情节雷同,责任在原著小说作者玖月晞而不是电影制片方?——侵权作品的演绎作品是否应受保护?


三、电影《少年的你》就小说《嫌疑人X的现身》和《白夜行》而言是否满足侵权构成要件

1、分析方法——抽象测试法的改良:新金字塔结构

2、实质性相似与否的具体对比——针对网上主要流传的争议性元素

(1)人物的(共生)关系?

   ①《少年的你》

   ②《嫌疑人X》

   ③《白夜行》

(2)剧情推进?——所谓调色盘


四、没有写进作业里的感慨


(注:下文“《少年》”为电影《少年的你》的简称;《嫌疑人X》为小说《嫌疑人X的现身》的简称;《白夜行》为小说《白夜行》的简称。)

 

正文:


一、作品间侵权的通用构成要件及学说综述

1、学理综述

著作权(直接)侵权的实质,是侵权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知识产权侵权(infringement)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tort),前者系无过错责任,因此一旦行为人侵入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即构成直接侵权。
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各式各样,但仅就作品(若侵权之内容不构成作品,则此处以“成果”代替更为妥当)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来看,侵权成果的作者实际侵犯的专有权利既可能是原作品作者的复制权,也可能是演绎权(包括改编权、摄制权等子权利),前者适用于侵权成果毫无独创性之情形,系对原作品的直接照搬,而后者则适用于侵权成果仍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的情况。
从前提要件看,仅当被侵权之成果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至少满足外在表达、独创性、为人类智力成果等要件,才能实际进入侵权判断的流程,否则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因此在实务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的原告,须对“涉案内容构成作品”承担证明责任,若被告得以举出“原告成果不构成作品”之反证,则将直接导致原告败诉。
从侵权的具体判断看,一般采国际通行的“接触+实质性相似”之公式。
“接触”是展开实质性相似论证的前提,又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被告“侵权”之作品形成时间须至少早于原作品,才具有踏入原作品之专有权利控制范围的可能性。换言之,一个作品不可能侵害未来才产生的作品的权利,否则相当于乘坐“时空穿梭机”。其二,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或至少有机会接触原告之作品。这一要素的实际判断视具体侵权作品类型的特征及其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例如,计算机软件作者不能仅因被控侵权公司曾为原告公司的代理商,即主张被告有机会“接触”原告之原程序,因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交易习惯,通常软件公司仅将目标程序提供给代理商供其销售即可,而没有必要向其提供其具有高价值、商业秘密性质的原程序;除非原告得主张公司内网数据库曾遭入侵、原被告公司核心团队间发生人员流动等情况。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接触要件的意义在于最大程度保证独立创作自由,即使不同主体各自独立互不干扰地创作出极其相似的作品,双方的作品应各自受到保护,而不能因为这种巧合舍弃对某一方的保护。
实质性相似要件是作品侵权判断的核心问题,也是最大的难点,其原因在于著作权法中思想表达二分的基本原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其既体现了对思想自由之珍重,使其免受著作权“垄断”的过分侵扰,也考虑到作品实际创作过程中,后人难免受到前人作品之思想的启发——站在巨人之肩膀上,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
然而,在具体侵权认定中,几乎所有作品都会出现思想与表达难以区分的问题,因为在一条线段中,思想与表达只是一个线段的两个端点,但在线段的中央,存在大量模棱两可的内容。例如,一部小说表达凄美爱情的主题,显然属于抽象的思想,而小说中一整个章节的文字,是最为具体的表达;但是小说人物关系、角色姓名和个性、具体的情节描述如何判断?这些线段中央的一个个节点才是实务中常见的现象。
在学术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和学说数不胜数、百花齐放,但大体上可分立为两个截然不同的路径——“约减主义”和“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前者注重对作品拆解分析,后者讲究对作品进行整体把握。
约减主义的总方向在于对作品进行解构,其更多适用于具有具体人物、情节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其中最经典的判断方法乃汉德法官于1930年“Nichols诉环球电影公司案”创造的“金字塔”结构(抽象-过滤-对比测试法)。金字塔的顶端为思想,最底端为具体表达,就小说或电影情节举例,金字塔结构从上至下可分层为:主题思想→故事梗概→每章情节设计→每节中情节设计→每段中情节设计→具体的文字表达,而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存在于三层情节设计之间(视个案)摇摆不定,但总体来看,金字塔自下而上乃文学作品、电影作品具体表达抽象为思想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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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德法官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情节被剥离出去,就会有一系列越来越抽象的模式与之相应,在这一系列抽象概括中,有一个不再受到保护的临界点,超过了这一临界点的内容就不再受保护了。
就视觉艺术作品来看,整体感觉原则似乎是更妥当的选择,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Roth案中法官认为作品的文本、图片安排、文本与图片的关系、各要素的组合应当作为整体来考虑。教材中举例的“振鼎鸡剪纸案”、“山姆大叔”雕像案均反映了此种判定策略。视觉艺术作品,但相较于文学作品这种富有多层次、成体系的复杂作品相比,美术作品的判断层次较为单一,一般只需考虑外形即可。虽然美术作品在诸多细节处(例如画笔勾勒、图形形状等)存在不同,但若整体观感极其相似,则上述细微差别可能很难满足创造性要求。在美国许多判例联合运用约减主义和整体感觉的方法,如Arnstein案采取的普通观众测试法(复制要件+盗用要件)中的盗用、Sid&Marty Krofft案采取的外部/内部测试法中的内部测试费,两者均由普通观众(类似理性第三人)从整体上感觉,作为专家辅助人解构、列举分析后的第二步。
因此,从实践上来看,简单作品可能以整体感觉判断实质性相似更具有现实意义,而复杂作品(文学、电影作品)从约减主义路径层层抽离后比较相似性,也具有可操作性。两相比较,整体感觉的方法似乎有扩大版权保护范围、将思想纳入保护之嫌疑,而约减主义对于侵权的判断则更为严格,也更符合思想表达二分的理论基础。
此外,在上文提及的思想-表达线段中“接近‘思想’之领域”,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形,若特定思想在一定条件下个性化表达的空间极为有限,则触发“混同原则”(也称“合并原则”),将此类思想外化之表达拟制为思想本身排除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类似的还有“场景原则”,对于电影、小说等作品的情节,若根据人们的经验、观众之期待或历史事件,足以使得某些思想表达空间的可期待性极为狭窄,同样将其作为思想抛弃出表达的范围,两个原则从原理上具有一致性。
综上,从大前提来看,侵权的认定可总结为如下公式:
   【诉争被侵权成果构成作品】→【侵权成果产生于原作品之后】→【侵权成果之作者(有机会)接触原作品】→【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事实成立。
   约减主义:成果内容→【抽离思想】→【抽离表达空间极为有限的表达(合并原则)】→剩下的表达相似(且达到一定数量?)→实质性相似
   整体感觉原则:整体感观相似→实质性相似

 

2、网络平台上涉及著作权学理方面(可能)的错误讨论

①《少年》导演曾国祥称“原著只看了一遍,至于东野圭吾的《白夜行》自己真的没有看过”是否可构成“接触”要件的反证?

其一,上文已经简单阐述了“接触”要件的标准。就电影作品接触文学作品这种情形而言,其判断一般仅须文学作品早于电影作品创作和出版,若文学作品知名度高,则“接触”的可能性越大,在学理和实务上,只要原告证明程度达到高度盖然即可,其从原理上作为推定本可以被证明程度更高的反证所推翻,但一般来说这种反证的论证空间极为狭小,一般只有“被控侵权作品完成于原告作品以前”,这样的事实可以起到证明效果。但对于其他反证和抗辩,则通常没有证明效果,因为一个人几乎没有可能证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在刑法上可以有不在场证明作为没有行凶的证据,但对于一个知名度高、广为流传的文学作品,导演曾国祥声称自己没有看过,是基本上无从证明的。
其二,关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已放在本文第二章论述,但须在此提前给出结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制片人,其为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就电影作品的接触要件来看,似乎主导剧本的编剧是否接触原告作品更为重要,因为其是剧本走向的核心人物,因此导演接触与否不仅如上文所说的极难证明,而且光证明导演没有接触,不能排除电影作品其他合作作者的接触,而一一确认接触与否更是一件艰难的事情。因此,实务上,确认电影作品是否接触原作品,一般只须原告证明“时间在先”,以“知名度高”辅以论证即可,被告几乎无法提供反证。

②网友制作的调色盘(情节对比表)是否可作为实质性相似的依据?

调色盘即情节对比表,涉及本题作品侵权纷争的调色盘在网上随处可见,其基本形式是依据情节逻辑顺序、时间顺序分层对比两个作品的情节。相较于抽象测试法,其更具有整体感觉的色彩,因为其并没有事先排除仅构成思想的内容,也没有排除可能触发合并原则的表达,造成思想和表达的混合对比,这种对比方式是不符合著作权法原理的。在本文第三章将就此具体展开论证。

 

③抄袭=著作权侵权?是否存在高级抄袭和低级抄袭的定义?融梗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5款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剽窃和抄袭在日常生活中有近似性,但仅前者具有法律意义,且其内涵与生活场景的用语不同。
正如上文论述的思想-表达二分原则,生活中的抄袭,其外延非常广,例如高中时期在教室里写作文憋不出来,偷看别人的题材并加以照搬,即很可能被身边同学指责“抄袭”;换言之,对于思想观念的照搬也可算作抄袭,但这种抄袭更多是道德意义上的;但在著作权法上,思想的“抄袭”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思想不受保护。因此剽窃所导致的著作权侵权,需要详细论证实质性相似要件。网上流传所谓高级抄袭与低级抄袭,在学理上仅见一篇论证提及该词,但显然,高级抄袭指的更多在于思想剽窃、亦或是采用洗稿、融梗手段为侵权认定制造极大困难的“聪明”手法,而低级抄袭则易沦为法律认定中的“炮灰”。这种定义的制造初衷可以理解,即当前网络文学产业、电影行业的融梗、改编现象引发了广泛的道德指责,但著作权法上的传统理论在这方面似乎有些迟钝和滞后;但实际上,这无关于法律失灵或国民版权意识不足,仅仅在于“实质性”相似的论证和判断真的难度很大。但可以肯定的是,若以法律严格规制“融梗”,则反而可能导致网文产业、电影行业创作积极性大打折扣,而非网友们脑海里所想象的“给原创作者以积极性”,因为当前人纷纷将可能涉及思想之领域以著作权保护的手段加以垄断,后人的创作空间将逐渐枯萎。
关于“融梗”一词,笔者认为,其更像是“场景原则”中所描述的读者期待性较高的场景,如但凡谈及悬疑小说主题,就乐于看见警察被罪犯骗得团团转、“没有脸的尸体”一定不是原来的受害者,一看到爱情电影,就乐于看到男女之间浪漫的邂逅,这类情景有时显得过于“烂俗”而被人称之为“梗”。但这正反映出,在悬疑和爱情这类思想中,特定作品情节设计的表达空间实际上是很有限的,对于这类俗称“烂俗”之情节,将其纳入私领域之表达加以保护要极其慎重,否则今后悬疑小说家和爱情电影导演的个性化判断和选择将受到私领域的重重阻碍。当然,关于网友认定的“融梗”,还须具体来看,此问题放在第三章论述

④法律上是否存在某个标准线:如重复率超过20%即判定为侵权?压着标准线在法律的边缘试探是否可行?

不仅在本题所涉事件,曾经发生的音乐作品侵权纷争中,也有网友科普道“连续照抄某个数额的音符,即构成’抄袭’”,因此很多人苦于一些“抄袭专家”在法律的边缘试探,即使抄袭事实明确也受不到法律制裁。
但从学理和实务上看,确立达到一定数额至音符、一定比例之文字即构成侵权的判断方法并不存在于通说中,其可能存在于个案判决中,但也很可能没有推广意义。因为仅仅依靠数量,即无法区分思想与表达,也无法对数字的合理性给出公允、有理论依据的论证。

 

⑤“接触”的传递性——假设整个电影创作团队完全不可能接触过东野圭吾的作品,但《少年的你》原著小说作品作者承认“接触”,是否导致电影作品满足接触要件?

这是我自行头脑风暴的问题,即设某电影作品B是原文学作品A的演绎作品,电影作品作者完全不可能接触被侵权作品C,但原作品A作者大方承认接触被侵权作品,是否直接导致电影作品B的作者接触?
取极端情况,假设原“作品”A甚至不构成作品,仅仅是C作品的复制件,那么电影作品B自然也变成了C作品的演绎作品,B未经授权侵害了C的演绎权。但此时侵权构成要件中的“接触”要件似乎可以直接省略,或者应当将原作品的接触视为其演绎作品的“间接接触”。

 

 

二、电影作品与文学作品侵权法律关系的梳理

本题讨论的侵权客体为电影作品、文学作品之著作权。电影作品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因此就本题中《少年》与《嫌疑人X》、《白夜行》关系,网上各个平台、论坛的辩论中,常出现对著作权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具体专有权利类型)判断的错误,在本章节中须予以明确。

1、侵权关系主体的确认:电影作品涉及的合作作者及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完整描述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之定义: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15条规定电影作品的合作作者(包括编剧、导演、摄影、作词和作曲)将其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法定转让给制片者。从这条规定来看,我国采法定转让制度,结合学理,可将电影作品总结为特殊的演绎作品、特殊的合作作品。从前者看,电影作品常常采用原有的文学作品作为剧本的基础进行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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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本题中《少年的你》即为作者玖月晞《少年的你,如此美丽》文学作品的演绎作品;从后者看,电影作品的创作过程汇集了许多合作方的创造性劳动,例如剧本是电影情感和思想的核心(若前述的原作品作者也参与了剧本创作的主导,则原作品作者似乎也具有了编剧的合作作者地位)、导演控制剧情的实际走向、演员的演技、摄影师是镜头表现、画面组织的核心、电影原声乃音乐作者结合电影情感创作的独立作品……
若将电影作品视为普通的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电影的发行和行业发展将极其艰难,因为最终的电影作品发行将需要经过演绎的独立作品作者(演绎作品适用“双重权利、双重许可”原则)、所有合作作者的共同许可,其将严重阻碍电影作品的利用。因此,通过法定转让制度,就电影作品本身的上市和发行等完整著作权利,除署名权以外,均转移给了制片者而完全排除了原作者和合作作者的控制,与此同时规定了制片者须按照合同支付合作作者相应报酬。例外地,按照学理,电影作品的再次改编以及电影中独立作品(如剧本、音乐等)的利用,不适用上述的排除,其依旧需要原作者和相应的合作作者许可,否则这些作者为作品付出的智力创造将会被肆意侵害,打击其创作积极性,违反著作权基本原理和立法目的;且在这种情况依然排除这些作者的专有权利,已经不再符合“方便电影作品利用”的初衷。
综上,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通常并非电影谢幕时注明的制片人,而是电影公司)。当电影具体情节可能涉嫌侵犯其他作品之权利时,这一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侵权方应为制片者(当然,原告也可另行向改编电影的原作者依据制作剧本的编剧起诉)。
就本题而言,被控侵犯著作权的所有人(理论上)应为联合出品公司: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拍拍文化传媒(无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磨铁娱乐有限公司、我们制作有限公司和喀什嘉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还有诸多联合出品公司不再一一列举),但具体实际著作权人可能依据合同确立,笔者无法找到公开资料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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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客体的确认:具体为何种专有权利?

上文已经提及,若被控侵权的成果因不具有独创性而无法构成作品,其将只能被视为原作品的复制件,此时侵害的专有权利应为复制权。本题中,被控侵权的电影《少年》显然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即使电影本身的剧本情节原封不动照搬一部文学作品,其仍然具有无可辩驳的独创性,因为作品从文字化为电影,其包含了诸多合作方的智力创造活动,但就摄影师电影镜头选择来说,就不可能是从文学作品中剽窃而来,其富含摄影师个性化的选择。
因此,本题中就电影作品——文学作品的侵权关系来说,一旦构成侵权,其只可能侵犯原作品的演绎权或演绎权的子权利(如摄制权、改编权)。就本题来看,《少年》的著作权人(上文所述的出品公司)可能侵犯东野圭吾之小说《嫌疑人X》和《白夜行》的演绎权。

 

3、网上论坛讨论中涉及法律关系的焦点问题

    《少年的你》出品公司之一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CEO侯小强称:“我买过嫌疑人x的献身的版权,也是少年的你的版权方”是否构成侵权的抗辩?

依据上文的侵权法律关系,《少年的你》著作权人要免受侵权之扰,最优策略在于与可能涉及侵权的作品的作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在一定期限内转让作品的摄制权、改编权。至于侯小强的声称,其存在两点问题,其一,没有定义何者为“买版权”,若其订立的合同中仅被授权让予作品的发行权,则即使“买”了这项权利,以此改编发行电影依旧可能构成侵权;其二,“买版权”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是否仅有深圳市中汇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但实际上,《少年的你》电影的第一出品公司为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也有其他多家公司,若这些公司均为《少年的你》的著作权人,他们是否获得东野圭吾的授权?若没有,依旧可能构成侵权。因此侯小强的抗辩不足以成立。
至于“也是少年的你的版权方”这一表述,更涉及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即:倘若电影制片公司购买了原著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但假设原著文学作品对另一个文学作品构成侵权,那么电影出品人的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是否构成侵权的抗辩?对于前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学理上非法作品依然受到保护,但法律限制其发行权等权利,侵权作品的演绎作品也仍然受到保护,但其因为同时侵害了原作品剽窃之目标作品的权利,因此也要承担损害赔偿并受到著作权限制。

    《少年的你》情节雷同,侵权责任在原著小说作者玖月晞而不是电影制片方?
上文已经论述,既然电影《少年的你》已经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那么其相较于原著作品来说已经具有了独立性,因此电影侵权和原著小说作者玖月晞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即使玖月晞是作为演绎作品侵权,电影反而不一定侵权,因为其已经是对东野圭吾作品的“二次演绎”,两者内容在极端情况是有可能不具有实质性相似的。
因此小说改编的电影作品有一个神奇的情形,可称之为“多重演绎关系”,网上甚至提到了四方关系,即“A小说→B电影;A小说→C小说→D电影“,A、B、C、D的著作权限制关系错综复杂,好在本题无须论证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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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影《少年的你》就小说《嫌疑人X的现身》和《白夜行》而言是否满足侵权构成要件

笔者完整看完了涉案电影和两本小说,对电影及小说的具体情节、整体框架、思想感情已有充分的把握,下文开始具体分析。关于被侵权成果《嫌疑人X》、《白夜行》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少年的你》也构成电影作品、符合“接触”要件,论证极为简单,不再赘述,直接进入实质性相似的论证部分。


1、分析方法——抽象测试法的改良:新金字塔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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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题中电影作品与两部文学作品的比较,采约减主义路径较合适,抽象测试法剥离“思想”部分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笔者不太认可金字塔结构中央按照章、节、段的情节设计逐级分层。
这种分层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不能很好地体现从具体表达到思想的抽象化过程,进而无法对比较对象的筛选起到指引作用。有时,一句具体的文字表达反而可能因为混同原则而被排除出保护范围,而一整个章节体现的独具特色的情节设计反而可能因为其叙述模式和情节戏剧化的表现构成受保护的表达。因此,在笔者优化的金字塔结构中,最底层反而有一个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区域,即适应混同原则和场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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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仅依据小说章节结构分层比较情节设计的对比方式过于单一,不能很好地洞察除情节设计以外的元素,例如复杂的人物关系及个性、不同情节跨章节的表现顺序和手法,因此,综合考量小说的各种元素,大体上可区分为抽象的元素和具体的元素,具体可见金字塔中层举例。
在金字塔的设计和列举中,尤其是在中间两层,我最害怕的不是表达和思想的混同,而是有个性化判断空间的表达和无个性化判断空间的表达的区分,这似乎成为了更大的难点。在具体实质性相似的比较中,作品间都描述了一起自杀,这很可能无法受到保护,但若作品间描述的是一系列有特定联系的凶杀案件,且两个作品的凶杀案设计以及案情之间的关联一模一样,则完全可以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在“绝对受保护的具体表达”处,我将各种具体表达元素捆绑起来了,例如人物姓名及对应角色的“组合包”、多个情节设计的“组合包”。这样处理的缘由在于,文学作品最大的魅力在于不同元素经过作者的个性化判断和选择,构成了精巧的故事,元素组合相比于单个元素更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化判断。例如《白夜行》中,仅仅是男女主人公悲惨的家境雷同,往往很难构成实质性相似,因为具有悲剧色彩的情节一共也就没几种,但若男女主人公因为家境形成了特别的联系,如女主人公被男主的爸爸强奸,且强奸被女主人公妈妈默许,男主人公与女主人公共同杀害了各自的父亲和母亲。这种人物关系和具体情节的组合设计具有很大的“张力”或震撼效果,令作者难免揪心或产生特别的感受。因此,当一模一样的人物设计和剧情组合出现在另一个作品被人读到,阅读者立刻能感受到强烈的相似情感。与此同时,一组剧情和一组人物关系不可能完美复现在另一个无关的作品中,因为不同作者的不同智力创造、基于不同的思想和个性化选择,几乎不可能发生一组元素完全重复的巧合,正如很难真正出现发生著作权纠纷的两张几乎一模一样的摄影作品。
相反,单个剧情很难受到保护,因为其可能在任何作品里出现,其既可能是抽象的思想也可能是个性化判断空间狭窄的具体表达——当我们描述一起凶杀案,我们很难想到《嫌疑人x》;但如果是“一个数学家爱上了自己的邻居并帮助其杀了前夫“,我想任何看过作品的人都能想到《嫌疑人x》;仅仅提及自杀的概念,很难让我们第一反应就想到《少年》,但如果是“一个叫魏莱的女生和罗婷、徐渺欺负一个叫胡小蝶的女生令其自杀”,则完全就能让你想起《少年》。
对于受保护的抽象元素,我是完整看完《白夜行》才产生的灵感。一起19年前的凶杀案,塑造了两人之间的共生关系,为了填补以前的罪行、实现各自的目的,不停地共同作案,不断导致无辜的人牺牲——这段抽象概括固然可能是一种思想,但我想说的是白夜行的叙述模式——随着事件的推移,在不同章节从不同人的第一视角推进剧情,后一个剧情的任务可能是填补了前一章剧情的漏洞,第五章的剧情细节可能为第八章剧情的推演起到伏笔效果,不同人的不同惨剧将男女主人公的邪恶表现得淋漓尽致……当这种独具特色的框架结合前述的情节,不禁使人沉醉其中。而在《嫌疑人x》中,最让人感慨的是其人物关系的复杂性——夕日的老同学,往后成为了一起凶杀案中的逃犯和追查者,一个是数学家,一个是科学家,他们对于数学和物理的执着,从中体悟的道理竟然与案件的形成和追查情节一一对应,不禁让人赞叹并回想一个个数学概念。这种角色和剧情的组合虽然已经抽象到了一定程度,几乎要成为思想了,但往往也很难不将其纳入具体表达的保护范围内。

 

2、实质性相似与否的具体对比——针对网上主要流传的争议性元素

(1)人物的(共生)关系?

(此部分将展示三个作品的人物关系图,黑色背景思维导图为笔者自制)


①少年的你

震惊!万字血书,只为论证电影《少年的你》没有侵犯《白夜行》和《嫌疑人X》的著作权-法学随想

《少年》人物关系非常简单,笔者依据电影剧情绘制了一个思维导图。在这个思维导图中,显然无法反映出思想与表达的分界;但依据上一节中设计的金字塔结构,很容易举出实例:如男女主人公互相保护的人物关系显然属于思想范畴,但若将下图中整个人物关系框架加之对应个性特征照搬至另一个作品,则显然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就人物关系来看,陈念和小北的互相保护是基于两人的偶遇,陈念试图帮被殴打的小北报警,但惨遭羞辱。深究来看,两人压根不存在共生关系,而是小北对陈念的单向保护,因为陈念并没有能力保护小北。但因为两人产生爱情的剧情走向,以及后续两人共同犯罪互相

袒护的剧情,让观众很容易产生两人紧密相连、互相依靠的感觉。与此同时,作品中小北其实受到了多个角色的袒护,例如警察郑易、同学李想、小北的妈妈、原班主任等。

就整体角色关系而言,故事起于胡小蝶的自杀,凶手是校园暴力者魏莱团队,但最后这一凶手也成为了小北的误杀对象,整体角色关系给人一种“恶人终遭报应”、“复仇成功”的感觉,人们不会对魏莱之死有太多的情感。

 

②《嫌疑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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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X》中,人们也很少谈及石神和靖子的共生关系,因为实际上更突出的是石神对靖子的单向保护,其反而和《少年》有相似性。但实际上,几乎到剧情的末尾,靖子从未对石神有任何的爱恋,反而只有和另一个男人工藤在一起才有心跳的感觉。这是一出经典的单相思,但特别之处在于,石神奉献出了全部,“全部”这一词甚至没法概括我看完这部小说时内心的感受,正如一些读者的评价——这世上,再没有一种单相思,如此深情和让人悲哀。故事最后女主靖子的投案让石神的付出毁于一旦……靖子是因为对石神的爱才投案的吗?恐怕只是因为溢于言表的内疚,这种内疚曾导致她女儿割腕自杀。而靖子的投案怎会是石神的愿望,他的脑袋就像一台超级计算机,算尽了一切,最后却依旧失去了全部。这样形成剧烈反差的人物关系令人印象深刻,久久不能释怀。
但若抽离上文所描述的人物具体性格,这个人物关系模型就只剩下了单相思——正如上文所述,任何暗恋的剧情在任何青春文学、爱情小说中随处可见,基本成为了这些作品所在领域的通用模型。这一要素显然存在于思想范畴,对应的简单陈述可能被视为满足“场景原则”的表达。综上,就人物关系而言,《嫌疑人x》与《少年》非但在具体表达领域隔了十万八千里,在思想上也处在完全不同的高度,没有任何相似性可言。

 

③白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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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夜行》中的人物关系更为复杂,甚至可以说,这是一部靠“新人物不停出现”推动剧情的悬疑小说。桐原亮司与雪穗的家庭各有各的悲剧,但两个家庭的悲剧偶然建立了联系,他们共同“除掉了”对他们造成伤害的“至亲”,为了隐瞒罪刑,两人通力合作,在19年间为了各自的私利不断地合作犯下罪行在思维导图中我把被主人公杀害或强奸的人物都标红了,标紫的则是受到欺骗和伤害的hhh。
他们究竟相爱吗?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如同名电影《白夜行》在结尾便回顾了两人孩童时期的友情……但小说末尾,当桐原亮司为了隐瞒一切牺牲自己的生命时,雪穗竟然毫无反应,转过头去离开。这一情景令读者极为震惊,19年的跨度,本来令读者认为两人的爱情坚不可摧,没曾想,枪虾和虾虎鱼的共生关系,真的不是所谓的爱情。笔者作为读者,不停回顾剧情,也无法揣测出男女主人之间的情意,这或许便是作者的巧妙安排。
但就男女主人公的关系看,《白夜行》和《少年》、《嫌疑人X》完全无法比较。《少年》的青春爱情、《嫌疑人X》中年数学老师的单相思……没有人会将这种印象套用在桐原亮司和雪穗之间。
综上,从人物角色上,《少年》与两部小说完全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2)剧情推进?——所谓调色盘
从上文中展示的人物关系思维导图,自然可以揣测出三个作品剧情复杂程度、作品虚构世界观的截然不同。《少年》人物最少、《白夜行》人物最多。在剧情设计上,两部小说各有特色,《嫌疑人X》人物关系稍简单,但剧情推进速度快,高潮迭起,很难见到无意义的情节设计和文字表达;《白夜行》贵在逻辑完备,虽然人物数量繁多、关系杂、剧情时间跨度长,但各种人物和情节的安排竟然形成完整的悬疑剧情推演逻辑链;《少年》作为电影贵在人物关系简单、剧情简单便于理解,对高考生活的刻画易引发人的共鸣、演员的精彩表现也频频受到称赞……
下文将对比三个作品的剧情,检验其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部分,这里以网上流传的“调色盘”(即剧情对比表格)作为检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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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调色盘”工具而言,正如上文所提及的,这一工具无法很好地将思想与表达区分开来,与此同时,为了对比方便,表格的主要特征是将相同的剧情放在同一列,纵坐标依据同一刻度进行排列,这样做的好处是剧情对比直观,而最大的弊端便在于其必然对于情节的排列组合进行改变,作者对剧情顺序的个性化安排很难体现在调色盘中。上图以“白雪公主vs葫芦娃”对比表格为例,便反映了调色盘工具就衡量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可靠性并不值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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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览上文中关于《少年》和《嫌疑人X》的对比,只要看过这两部作品的人都会感叹,原来如此不同的作品也会有如此相似的部分。根据调色盘,两个作品的情节总体设计被概括为了以下公式:【男主女主相识】→【事发】→【女主对计划不知情】→【男主的策略是让女主看电影从而制造不在场证明】→【伪装两人关系】→【故意留下证据让警察将目光导向男主】→【为了撇清关系伪装成变态跟踪狂】→【计划被人识破】
这一系列情节的组合,颇有点像我在上文中总结的“所有或大量推动故事发展的重要情节组合”,上述公式中的每一个元素单独来看都无法受到保护,但联合在一起看,几乎就要成为一样的具体表达。但只要再具体化一点点,就可以发现,相同的框架下装载着完全不同的剧情。《嫌疑人X》石神对于靖子的感情是非常纯粹的,在见到女主后充满希望,这一巨大反差的诱因在于他穷尽半辈子都在研究数学题,而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几乎令他怀疑继续活下去的价值,但与一个美丽女子的邂逅,令他产生了从未有过的爱恋之感(曾经他一向不拘小节、从不计较外表,证明他曾经从未在意过除数学以外的事情)。但《少年》则更加符合普遍的人之常情,小北的报警相助令陈念对其产生好感。然而调色盘的【事发】紧接在【男女主相识】之后,颇有些突兀。因为在小北误杀魏莱之前,几乎还有半部电影的市场在讲述其他剧情;因此这个对比表格最大的问题在于剧情框架对比并没有忠实于原作品。
【不在场证明】和【伪装两人关系】,在侦探类小说中共犯互相袒护的剧情中已经是陈词滥调了,如果不制造不在场证明并伪装关系,在侦探类小说中,这样的嫌疑犯几乎马上就会被捕,这样的场景之下,若不能使用该元素,则造成剧情几近无法推演,根据场景原则,应当将其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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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为了撇清关系伪装成变态跟踪狂】这一元素,其在两部作品之中的功能定位是完全不同的。这一元素对于《少年》来说,其本就是陈念的策略之一,而在《嫌疑人X》中,则是男主石神的底牌。从这一角度,我们看出了即使是逃避警察抓捕的剧情设计中,两个作品也完全不同,《嫌疑人X》中石神是杀了另一个人,才能为女主制造真的无可辩驳的不在场证明;但在《少年》中,这种不在场证明的设计是有瑕疵的,即电影中当警察问小北近日在不在家时,小北欺骗警察说最近一直在家,但实际上其与男主陈念交往甚密集,但警察竟然没有去实地走访调查小北是否真的一直在家,这是剧情的极大缺陷。但之所以这一缺陷不明显,原因就在于杀人案在两个作品中的定位是完全不同的,在《少年》中,它只是校园暴力主题中的分支剧情,魏莱这一角色的死亡结束了剧情冲突,助力形成完满的结局;但在《嫌疑人X》中,杀人不在场证明的完备性是整个剧情走向的根基,若有半点逻辑缺陷,其可能导致整个作品的失败。
在【计划被人识破】部分,两个作品也具有截然不同的人物和剧情设计,《少年》中警察识破两人关系、侦破案情极为简单,但在《嫌疑人X》中,若不是石神好友汤川的助力,警察可能永远也无法识破案情真相,而汤川也是重要的角色,他被塑造成了故事中唯一可以和男主较量的角色,若没有往日的同学关系,则剧情几乎无法推演下去。
综上,就对比表格而言,两作品大体框架确实可以被描绘得很接近,但实际上许多都是刻意地提取相同之处,只要稍微深入分析,就能看出极为不同的情节,也能洞察出不同剧情元素在作品整体的功能定位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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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少年的你》和《白夜行》的关系,网上很少流传剧情对比表格,因为主流观点都着眼于作品主人公之间的共生关系,但实际的剧情却千差万别,几乎没有可比较的对象。正如笔者在上文所述,桐原亮司和雪穗之间的情感究竟是否是爱情都难以把握,而他们后续互相袒护的方式则是让无辜的人丧命和被伤害。笔者在上文展示的《白夜行》人物对比表格中,可见许多人物的姓名框被标注了红色和紫色,标红的即是被主人公杀害(对美佳是强奸),标紫的则是受到了主人公的欺骗或坏事的嫁祸。因为桐原亮司和雪穗从小就没有体验过阳光,而他们对黑暗最初的抵抗也是用另一种黑暗的方式进行(杀害至亲),则可以想象,在19年间,他们之间的共生关系,雪穗的阳光桐原亮司,这阳光的能量似乎皆取自于周围的人,他们是以剥夺他人的阳光为代价照亮自己的——这是何其不幸啊!
回到对比,《少年》无论在思想、小数主题还是人物个性、情节设计上,几乎没有相似的部分,笔者无法寻找到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表达。
综上所述,《少年》在作品元素上,与《嫌疑人X》、《白夜行》没有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电影《少年的你》没有侵犯两部小说的著作权。

 

四、没有写进作业里的感慨

这篇文章逻辑非常混乱,主要原因是这是我几天内赶出来的作业哈哈哈;当初那篇耗时半个月的文章,我至少腾出了几天时间对文章框架和内容进行调整,这篇东西就没时间了。
但总得来说,我是完全逐字逐句地看完了《白夜行》和《嫌疑人X的献身》,这两本小说写得真的好好。在答题之前,我是先看了《少年的你》电影,然后依次看《嫌疑人X》和《白夜行》,感觉电影质量挺不错的,接着看《嫌疑人X》,最后几乎要哭了,东野圭吾把石神哲哉这个人物描绘得太有魅力了。

“工藤邦明先生似乎是个诚实可靠的人。和他结婚,你和美里获得幸福的几率应该比较高。请把我完全忘记,千万不要有罪恶感。因为如果你过得不幸福,我的行为将会完全成为徒劳。”

[嫌疑人X的献身].(Yogisha X No Kenshin).文字版V2

她以前从没遇到过这么深的爱情,不,她连世上有这种深情都不知道。石神面无表情的背后,其实藏着常人难以理解底蕴的爱情。

[嫌疑人X的献身].(Yogisha X No Kenshin).文字版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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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读到末尾,我甚至也开始自责——在小说中段,我怎么会把石神的嫉妒当真……或许是他“英雄救美”时的恻隐之心?亦或是每日前往“天亭”只为见靖子一面的行为透露出猥琐的气质?我错了,完全错了。一个中年“油腻”男子,居然有着近乎初中生一般、最纯真的、最深情的一面。靖子对于石神,就如同数学对于数学家一般。

怎么会有眼睛这么美的母女?他想。在那之前,他从未被什么东西的美丽吸引、感动过,也从不了解艺术的意义。然而这一瞬间,他全都懂了。他发觉那和解开数学题的美感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嫌疑人X的献身].(Yogisha X No Kenshin).文字版V2
《嫌疑人X》带给我的震撼是最深的,而《白夜行》则由于时间限制,以及人物关系的错综复杂,我在读的过程中有些焦躁和魂不守舍。
就本文论证的三个作品,我的欣赏顺序是十分诡异的——先看完《少年的你》,竟然感到一丝惊喜,感到国产电影的进步;但那两本小说看完,我当天即在pyq感慨:那两本小说的格局和思想高度远甚于《少年的你》。不知调换一下顺序,是否又将有别样的感受呢?或许先看小说,再看电影,我也会跟去年数千知乎er一样,对着《少年的你》捶胸顿足一番?看来整体感觉原则真的不太靠谱,还是老老实实按照抽象测试法检验实质性相似要件吧。
最后,我感到奇怪的是,去年的知乎是怎么做到数千个回答都在抨击《少年的你》涉嫌侵权的,因为通常来说,越感到那两部小说之魅力,就越感到《少年的你》的文学性远不及前者,进而就越觉得两相比较《少年的你》谈不上剽窃,否则这不是反而把东野圭吾作品的格调过分拉低了么……
不会真有人觉得……
那两本小说就是无聊的破案剧情和烂俗爱情故事的混合吧?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六版) 王迁著,2019版

王迁.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J]. 法学, 2008, 000(004):83-92.

王迁. 情节相似是否构成侵权?[J]. 社会观察, 2015, 000(001):32-34.

卢海君. 论作品实质性相似和版权侵权判定的路径选择——约减主义与整体概念和感觉原则[J]. 政法论丛, 2015(1):138-145.

郭孟杰. 论保护作品完整权--以文学作品的电影改编为视角[D]. 2017.

曲三强. 论影视作品的法律关系[J]. 知识产权, 2010,020(002):16-22.

朱佳. 论原著小说与电影作品的法律关系——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J]. 科技与法律, 2018, 000(006):25-33.

阳贤文. 美国司法中实质性相似之判断与启示[J]. 中国版权, 2012(05):48-51.

李阳. 影视剧本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



附录:

《“翻墙”文章后记(二)——对10W+“爆文”部分内容的校正及补充》

注:下位文章框架草稿,非最终版本,什么时候写不知道,暂时无法抽出空写hhh

一、原文章整体框架、内容的自评与检讨
二、“翻墙”法律问题的进一步讨论1、VPN使用者是否因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处罚——兼谈“行政处罚决定可否基于政治敏感原因隐瞒案件部分违法事实”2、GFW是否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兼论网络审查的法律授权基础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的规制主体范围是否包括个人?4、关于“翻墙”刑法问题讨论的缺憾
三、关于技术问题的澄清和进一步讨论1、究竟什么是VPNVPN应用与翻墙方法有何联系和区别?2、DNS服务器的递归问题的补充——兼谈根域名服务器的地位与GFW在其中扮演的角色3、如何理解互联网信息与物理设施的关系?——石油和输油管道?4、关于“访问控制列表(ACL)技术”的重复性表述修正
四、宏大叙事正在消磨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心
五、附件:关于本文的诞生及后续发展、兼谈自己的心路历程

本篇文章来源于本人微信公众号: 不能使用该名称